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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