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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