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五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除保险公司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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