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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