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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