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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