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