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