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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