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九十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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