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八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