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