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