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及线路营运权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及线路营运权 第二十八条 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需要延伸至各县(市)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与有关县(市)协商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确定。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需要延伸至其他县(市)的,由途经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共同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需要延伸至毗邻城市的,由本市人民政府和毗邻城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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