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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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公共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
第二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营运、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公共汽(电)车及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在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按...
第四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发展、统一管理、乘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原则。
第六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确保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为公众提供便捷、安全、经济、舒适的客运服务。...
第七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自觉...
第八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根据公共汽车客运的社会公益性质,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保障职工收入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区范围内的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公安、建设、城管、国土资源...
第十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统筹协调、适度超前、方便出行的原则,科学合...
第十一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包括常规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快速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场站建设专项规划。
公共汽...
第十二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草案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
第十三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确定的场站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
第十四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确定的场站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五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经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轨道交通等公...
第十七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并给予合理的投资回...
第十八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通行情况、公共汽车客运流量及通行情况,划定公交...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负责客运服务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汽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牌,由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负责设置。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编号、途经站点、首末班营运时间、...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设置电车供电设施,设立供电设施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协商,经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同意...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运输物体高度超过电车触线网、馈线网的,应当事先与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协商,并在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的配合下...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用公共汽车客运场站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新场站建成后,方可拆...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影响其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客运服务设施;
...
第四章 线路及线路营运权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及线路营运权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公共汽车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制定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调整方案,实现...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及线路营运权 第二十八条 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需要延伸至各县(市)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及线路营运权 第二十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首末班车营运时间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及线路营运权 第三十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根据场站规划、沿线单位和居住区分布情况,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及线路营运权 第三十一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经营者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授予的线路营运权。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及线路营运权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从事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及线路营运权 第三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期限为八年。营运期限届满前九个月,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及线路营运权 第三十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在营运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暂停、终止营运,不得擅自转让线路营运权。
公...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及线路营运权 第三十五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被依法注销线路营运权,或者经批准停业、歇业或者暂停、终止营运,以及出现其他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