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运输物体高度超过电车触线网、馈线网的,应当事先与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协商,并在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的配合下,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