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用公共汽车客运场站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新场站建成后,方可拆除或者迁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