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影响其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客运服务设施;
(二)在线路站点沿道路前后三十米内停放非公交车辆、堆放物品;
(三)在电车触线净空高度内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其他损害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影响其正常运行的行为。
利用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车辆发布广告的,不得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行标识,不得妨碍车辆行车、进出站观察视线,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一)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客运服务设施;
(二)在线路站点沿道路前后三十米内停放非公交车辆、堆放物品;
(三)在电车触线净空高度内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其他损害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影响其正常运行的行为。
利用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车辆发布广告的,不得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行标识,不得妨碍车辆行车、进出站观察视线,不得影响安全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