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协商,经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