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协商,经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