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设置电车供电设施,设立供电设施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志;
(二)在电车触线网、馈线网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广告牌或者其他与供电无关的设施;
(三)其他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志;
(二)在电车触线网、馈线网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广告牌或者其他与供电无关的设施;
(三)其他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