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负责客运服务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汽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确保客运服务设施、公共汽车的安全、完好和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