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