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并给予合理的投资回报。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免费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