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经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进行综合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