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确定的场站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场站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