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草案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