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统筹协调、适度超前、方便出行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公共汽车客运线网,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铁路、公路、民航、轨道交通、水路等客运方式的有效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