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及线路营运权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及线路营运权 第三十五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被依法注销线路营运权,或者经批准停业、歇业或者暂停、终止营运,以及出现其他无法保障线路正常营运情况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重新确定经营者,保证线路正常营运,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公众的正常出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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