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及线路营运权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及线路营运权 第三十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在营运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暂停、终止营运,不得擅自转让线路营运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要求停业、歇业或者暂停、终止营运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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