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及线路营运权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及线路营运权 第三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期限为八年。营运期限届满前九个月,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期。经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评价考核合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予以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四年。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期限届满未延期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收回该线路营运权。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期限届满未延期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收回该线路营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