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及线路营运权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线路及线路营运权 第三十一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经营者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授予的线路营运权。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等公平方式授予。
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首末站和线路走向均在本辖区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的授予,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他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的授予。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等公平方式授予。
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首末站和线路走向均在本辖区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的授予,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他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的授予。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