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营运秩序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营运秩序 第三十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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