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营运秩序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营运秩序 第三十七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营运,不得擅自进行调整。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影响营运,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确需临时调整站点、线路、首末班营运时间,或者临时中断线路营运的,应当提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实施之日三日前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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