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营运秩序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营运秩序 第三十八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营运要求和线路客流量编制行车作业计划,并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营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