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确保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为公众提供便捷、安全、经济、舒适的客运服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对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在财政资金投入、规划用地、设施建设、场站维护、道路通行等方面给予保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
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汽车客运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推广使用高效能、低排放、新能源和装备有无障碍设施的车辆;加强无障碍站点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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