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需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先征得公园业主单位的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批准后,持有关证照,在商业服务网点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内经营。在公园内从事商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向公众开放;
(二)经营服务人员应当佩带服务证上岗,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三)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占用绿地、道路从事经营活动;
(四)商品的陈列、宣传不得影响景观和周围环境;
(五)物价、工商、食品卫生、治安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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