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加强公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安全、完好、整洁,色彩、外形与园容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游乐设施保养、维修、更新符合有关规定;
(二)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使用有效;
(三)说明牌、警示牌、导游牌等标牌应按规定标识,采用中外文对照,并保持齐全、清晰、准确。
(一)游乐设施保养、维修、更新符合有关规定;
(二)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使用有效;
(三)说明牌、警示牌、导游牌等标牌应按规定标识,采用中外文对照,并保持齐全、清晰、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