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经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游乐设施的设计、安装、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