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四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的,修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编制修缮方案,报送区、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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