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泛光照明、空调外机、雨篷等外部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相协调。
相关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时,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应当征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