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迁移保护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在领取迁移新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迁移。建设单位在实施历史建筑迁移保护或者拆除时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档案资料报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