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或者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确需征收历史建筑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安置房所在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等级的,可以另行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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