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和实际现状,组织编制年度保护整修计划,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实施保护整修。
区、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在征得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同意后,可以代为修缮历史建筑,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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