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条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历史建筑中非国有建筑的所有权人和国有建筑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责任,负责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使用人应当配合保护责任人做好相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