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 第二节 历史建筑保护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节 历史建筑保护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不得违反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保护使用导则确定的保护要求,并报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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