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 第二节 历史建筑保护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节 历史建筑保护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公布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书面告知应当明确保护责任人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格式由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