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改善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供水、排水、排污、电力、消防等基础设施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