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 第一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二十三条 区、县(市)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市、区、县(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相关政策;
(二)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环境、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日常维护、巡查和管理工作,对濒危或者有损毁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组织抢救性修缮;可以按照年度保护整修计划的要求对历史文化街区组织统一整修;
(三)指导、督促相关保护责任人履行义务,对历史文化街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加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一)贯彻执行市、区、县(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相关政策;
(二)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环境、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日常维护、巡查和管理工作,对濒危或者有损毁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组织抢救性修缮;可以按照年度保护整修计划的要求对历史文化街区组织统一整修;
(三)指导、督促相关保护责任人履行义务,对历史文化街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加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管理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