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 第一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土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市、县(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