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 第一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二十条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二十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市、县(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